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生产生活对用水、用电的需求 不断增加,水资源的价值不断提高,虽然根据防汛要求,水库需要在 汛期来临前降低水位腾出防洪库容,但由于水资源价值的提高,很多 水库往往不愿意放水,避免因天气预报不准导致水储备量不足。由此, 当汛期雨量偏多时水库不得不放水时,与汛期洪水造成叠加,增大了 下游损失风险。 对于水库方根据主管部门泄洪是否符合企财险条款中规定的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并予以除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单中将“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除外,主要是行政行为、司法 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16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保险标 的损失,其一般是为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 而采取的故意行为。这类损失不属于意外、偶然的事件,故不属于保 险责任。
实务中,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除外的前提是该行为直接 针对保险标的本身采取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如承保水库财产险,为 泄洪根据政府命令炸毁大坝造成大坝的损失等。
本案例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对保险标的的破坏是间接的,其本 意并不是要形成洪水,导致灾害性后果对于被保险人来讲纯粹是一种 意外,因此套用洪水责任更为合适。与此类似的还有人工降雨导致暴 雨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实务中,还需要对上游水库泄洪是否经过行政当局审批、是否提 前通知下游企业、被保险人是否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对于 水库方存在过错的,应该在赔付后进行追偿;对于被保险人接到通知 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应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