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作为条款“责任免除”的两部分独立存在,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原因除外”在条款中的标准表述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所列明的原因基本属于保险人出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所设定的绝对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核风险、污染责任等。由于列明原因所导致的灾害事故根本上就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所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所造成的标的损失自然也就不予以赔付,是一种彻底的除外。
2)“损失除外”在条款中的标准表述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与“原因除外”的本质区别在于,所发生的灾害或事故属于保单责任范围,但对于某些特定标的的损失或特定标的因特定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认为该损失和费用应由其他保单单独保障、一定程度上属于必然损失或其他原因等,在本保单项下不予以赔偿。比如,综合险保单列明有爆炸责任,但对于锅炉爆炸导致的自身损失不予以赔偿;台风属于一切险保单责任,但对于台风所造成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损失不予赔偿。
标签: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