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财产保全案把正部级“老虎”沈德咏拉下马,出保函的保险公司会牵涉其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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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23: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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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价财产保全正部级“老虎”落马案,来看诉责险承保中的多个高风险要素...
来源 | 诉责论谈、裁判文书网
推荐 | A6工作室(ID: fanbaoxianqizha)
近期,前最高副院长沈德咏落马案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奋斗在诉责险一线的崔老师,作为专业的吃瓜人,就从该案中,看到了与诉责险相关的重大线索。3年前崔老师就撰写过这样一篇文章:诉责险风险提示:巨额案件的隐藏风险,其中提到了巨额案件在诉责险承保中存在的以下几种风险:如:如司法环境的影响、被放大的保全溢额的影响、神仙打架凡人遭殃、漫长的诉讼周期、保费不充足、高额的法律费用、风险集中效应等等。沈德咏落马案中就涉及了股权代持、多年多次诉讼、上亿元律师费、财产保全、保全错误、涉保险公司……等关键词,命中了崔老师总结的诉责险承保中的多个高风险要素,或者说此案提供了诉责险承保风险的鲜活例证。现总结出来分享给朋友们。(一)背景:为规避监管A基金公司委托B公司代持新华人寿股权2005年12月,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博智资本基金公司(简称A公司)出资收购了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股权,并委托登记于上海鸿元发展公司(简称“B公司”)名下。2005年12月1日双方签署了《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2010年11月,A公司将所持有的X保险公司9%的股权转让于河北德仁公司(简称“C公司”),三方签署《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根据协议,C公司将股权转让款中的人民币21.6亿元支付给了A公司,7.02亿元支付给了B公司。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返还7.02亿元股权转让款,被B公司拒绝。(二)系列诉讼第一季:A公司起诉B公司股权代持纠纷1、北京高院一审: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7.02亿元分手费2011年5月,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高院,主张《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系受B公司胁迫签署,请求法院对《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第3.4条予以变更并撤销依该条款订立的《交易价款支付协议》,请求判令B公司将所得人民币7.02亿元返还给A公司。2012年11月,北京高院审理案件后,判决撤销了《交易价款支付协议》,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转让款7.02亿元。2、最高法院二审:双方系委托投资关系,《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有效,判决B公司无须返还A公司7.02亿元2014年4月,最高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北京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最高法院再审:A公司无证据证明受胁迫签署协议,维持二审判决结果2015年6月,最高法院再审后,认定A公司无证据证明签署的《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结果。4、财产保全情况:诉讼期间冻结B公司等账户资金7.02亿元A公司向北京高院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了B公司的资金7.02亿元。2011年5月19日法院裁定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02亿元、2013年1月16日解除冻结。(三)系列诉讼第二季:A公司起诉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4年6月20日,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北京高院提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要求B公司依照《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等,B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12月12日,北京高院裁定驳回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最高法院二审:认定A公司重复诉讼,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B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3、财产保全情况:诉讼期间再次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02亿元诉讼期间,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再次冻结B公司等账户资金7.02亿元。(四)系列诉讼第三季:A公司起诉B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案件1、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6月29日A公司改换案由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将B公司等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等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02亿元。因该诉求已有在先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2016年2月3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4月17日,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3、财产保全情况:诉讼期间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02亿元
诉讼期间,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B公司7.4亿元的财产。2015年6月30日查封冻结,2017年4月28日解除冻结。(五)系列诉讼第四季:A公司起诉B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纠纷案件2017年4月24日A公司再次改换案由,以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纠纷案由,起诉至河北高院。2017年9月30日河北高院一审裁定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2月,最高法院以重复诉讼案由,裁定驳回A公司的上诉。3、财产保全情况:诉讼期间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3亿元
应A公司的申请,2017年4月25日,法院冻结B公司等账户资金7.3亿元。某安保险公司为上述巨额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责险的保全担保。(六)系列诉讼第五季:A公司起诉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件2018年1月15日A公司再次改换案由,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诉B公司至上海高院。2018年8月23日,上海高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结果,驳回A公司的上诉。(七)系列诉讼第六季:B公司起诉A公司索赔保全侵权损失2.3亿元被驳回诉请在第一系列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束后,B公司认为A公司在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是错误的,给己方造成了损失。因此2014年7月,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提出保全侵权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B公司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第一次索赔金额2.8946亿元,后变更为23226万元,包括律师费9032.5万元。因后续A公司又提起了其他案由的诉讼,北京高院对本案多次中止审理。2019年12月31日,北京高院认为A公司在第一次提起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八)系列诉讼第七季:A公司祭起反腐利器相关人员落马据未经证实的网上消息,本案之所以浮出水面,是因为A公司举报B公司及代理律师等等牵出了司法腐败问题:A公司看到B公司的提出的保全侵权索赔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与某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而该律所主任系前最高院沈德咏的秘书。联想到在二审期间,曾有司法掮客联系自己,索要高额的代理费用的情节,A公司认为系列案件己方败诉的原因,是其中存在人为干扰因素,因此进行举报,直至相关人员被牵连案发。(一)巨额的股权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但因金额巨大导致利益纷争本案基础诉讼涉及的案由为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在第一系列诉讼中,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其实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结果相佐的原因,不外乎金额巨大,利益巨大,因此就让案件的结果扑朔迷离。这也就是此类案件难以预判结果及预判保全错误风险的重要原因。本案因涉及的利益巨大,双方的争斗非常激烈,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甚至有司法掮客活跃其中,操纵案件的结果。本案从2010年直到2019年,长达10年时间。据说A公司仍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包括目前被牵连的落马官员的案件,本案至今仍未尘埃落定。财产保全时间也从初次保全的2011年5月19日,到中间经历解封保全多次反复,直到2017年4月25日,某安保险官司承保诉责险后,河北高院再次查封,再次冻结7.3亿元。是否解封目前从官方渠道难以得到消息。也就是诉讼历经10余年,保全时间也历经10余年。本案第一次的财产保全,B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保全错误侵权赔偿诉讼,最后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保全不错误,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最后的一次保全,是2017年河北高院的保全,保险公司参与承保的。目前尚不确定本次保全是否已经解封等等。假定本次保全再次引发保全错误的索赔诉讼,保险公司必然被牵入高达数亿的索赔诉讼中。因索赔金额巨大,保险公司的巨额的法律费用的支出是难以避免的,即使最终法院不判保全错误赔偿。本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诉讼,涉及了反言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协议,后又反悔,主张以被胁迫签署协议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后虽一审法院支出了A公司,但二审及再审并未支持。反言案件要举证被胁迫难度非常高,导致此类案件胜诉概率极低,仍然是诉责险承保中需要非常谨慎的对待的一类案件类型。本案中,双方就同一事实,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多次系列诉讼,诉讼文书就多达近20份。多次诉讼的案件,双方涉及巨大的利益纷争,很难理性对待,案件结果难以预判。最后在此案中,为财产保全出具担保函的某安公司会卷入其中吗?让我们拭目以待!看完此案,根据未经证实的关于举报的消息,崔老师觉得还有其他非法律层面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分享。B公司本来赢得了诉讼,不需要向A公司返还7亿元,按说B公司应见好就收,息事宁人,不需要再次提起保全侵权诉讼。但B公司起诉A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提出高达数亿元的天价的索赔,一来把A公司老板逼得无路可退,二来也把软肋暴露给了对手,也就是让A公司看到了天价的律师费证据,引发了A公司老板的联想,才牵扯出后续的举报等等。所以,不懂人性,贪得无厌,利令智昏,走向灭亡就是必然。 部分来源于裁判文书网,部分参考了公众号《法律的真谛》的文章。导致沈德咏落马的导火索之一:律师费1亿多、二审改判的新华人寿股权代持案未了局(附: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83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高民(商)初字第03468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初字第02854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6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36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83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