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浅谈比例分摊原则在财产险理赔中的运用

分享资料供大家学习理赔相关 2022-04-15 19:19:42 549阅读 举报

徐常梅 上海鼎安保险公估

董志勇 日本财产保险


保险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其中,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因为保险最终通过损失补偿体现。

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其损失能够通过保险得到补偿。补偿原则在具体运用中要把握三个基本点:一是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二是以保险金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三是以保险利益为限。在重复保险和不足额保险情况下,补偿原则又派生出比例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金。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本文主要就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比例分摊原则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形成不足额保险的原因分析

1.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灵活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非常灵活。固定资产的保额可按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加成,也可以当时的重置价值及其他方式如评估价、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保额可以由投保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自行估价确定。

保险价值是约定的出险后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保险价值的变动性

出险时间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保险价值的变动性。例如某保单约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存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在保险期限内,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会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存货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只要企业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的账面余额可以说是时时都在变动。因此,出险时保险价值低于或者高于保险金额是不可避免的。

3.保险金额的预测性

保险金额一般是在投保时参考保险价值确定的,或者是根据预测保险期间的价值变动确定的。如利润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以上一会计年度的毛利率为基础,结合业务发展趋势来测算确定。毛利率预测涉及销售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由于毛利率预测的局限性,利润损失保险的不足额保险的情况十分常见。

4.投保的选择性

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外,被保险人选择性投保也是造成不足额保险的因素之一。例如,固定资产按净值投保或者只投保部分财产;利润损失保险中往往未保固定费用。

终上所述,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和承保方式以及各种主客观因素决定了财产险必须采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比较,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损失分摊和赔付。


二、投保比例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投保比例的确认

1.首先需要确认受损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如受损固定资产投保时已经购入,反映在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即为“在账”;反映在投保清单上,属于保险标的。如是投保后购入又未加保的,则不属于保险标的。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情况下需要分析确认

出险时,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高于保险金额,那么如何确定受损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是否需要按比例赔付?

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保险金额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

(1)固定资产按净值投保,或只投保部分固定资产,也就是选择性投保,都会造成投保时已不足额。这种情况下,如确认是按净值投保,重置价值高于净值的,应按比例赔付。而投保部分固定资产的,有投保清单且清单列明的,属于保险标的,非清单列明的,不属于保险标的;没有投保清单,无法确定哪些属于保险标的,受损固定资产除了分项计算投保比例外,需要以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固定资产账面金额进行比较,即再计算一个总的投保比例来进行按比例赔付。

例如:A企业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厂房受损修复费用10万元,中央空调受损修复费用10万元,电梯受损修复费用5万元,消防控制柜(投保后购买)全损5万元。经查,该保险没有投保清单,投保时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值125万元,出险时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值130万元。厂房原值54万元,重置价值60万元。假设其他受损财产原值和重置价值一致,且不考虑残值和免赔额,计算保险赔款如下。

①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厂房修复费用+中央空调修复费用+电梯修复费用

= 10+10+5=25(万元)

消防控制柜投保后购买,为非保险标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②投保比例

厂房投保比例=54/60*100%=90%

固定资产投保比例=100/125*100%=80%

③赔款金额

赔款金额=(10*90%+10*100%+5*100%)*80%=19.2(万元)

因此,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的保险赔款金额应为19.2(万元)。

(2)投保后购入新的固定资产,又未加保,由此造成不足额保险。这种情况下,只要受损的某项固定资产投保前已经在账,或反映在投保清单上,即属于保险标的,重置价值低于保额的,就不需要按比例赔付;高于保险金额按比例赔付。而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属于非保险标的,不存在按比例赔付问题。但是,对于固定资产保险价值以“估价”方式确定的,而且投保时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大于投保时企业资产,即企业投保时已经考虑了保险年度资产的新增,则另当别论。

(二)流动资产投保比例的确认

1.流动资产的特点

流动资产投保项目一般为存货(仓储物)。如前所述,存货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具有进出频繁、状态不断变动、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存货的保险金额预测性最差,比例赔付的情况比较常见。

2.“存货”出险时账面余额的确定

存货的保险价值一般确定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即出险时反映在账面上的存货余额。为减轻工作量,除了存货各月变动量大的,或当月进出量大的,目前一般采用上月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存货余额作为出险时账面余额。但出险时间如在月中至月末,数据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此时最好采用出险时总账科目余额表上反映的存货余额。不同企业编制总账科目余额表(也称总账科目汇总表)的间隔时间有所不同,一般5到10天编一次,反映的数据更接近出险时实际。同时,“存货”项下各科目余额,如原材料、产成品、生产成本(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在总账科目余额表上都有反映。对于存货分项投保的,如仅仅投保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产成品),或原材料、产成品分别列明保额投保的,总账科目余额表更为实用。因此,凡涉及存货损失的,取得出险时总账科目汇总表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存货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准确估计。

3.“存货”投保比例的确定

存货的状态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原料变成在产品,在产品变成产成品;存货的数量也随着购入、耗用、销售等不断发生变化。由于存货的这些特性,在“存货”全部投保的情况下,理赔时是将“存货”作为“一项”资产计算投保比例并进行赔偿的。一般将出险日资产负债表或者总账科目余额表的存货余额和存货保险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存货投保比例。

但是,对于“存货”项下分项列明投保的,即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都有独立保额,则需要按保单承保项目分项理赔,分别计算投保比例。

(三)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投保比例的确认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为方便计算,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方式为,在账的一般情况下按净值计算,即原价扣除折旧;未在账或者估价投保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年限法”计算净值;个别价值高的及情况特殊的,可以重新评估后确定。总的原则就是:旧赔旧,新赔新。

存货未约定保险价值的,在账的一般按账面余额计算;未在账或者估价投保的,原材料一般以最近购货价确定价款,产成品按生产成本确定价款。

三、投保比例的计算

(一)投保比例计算公式

通常情况下,计算投保比例只需要按保单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将出险时保险价值与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了。计算公式如下:

某项资产的投保比例=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

在有残值的情况下,需要先扣除残值,然后计算投保比例,再进行免赔额计算,最终进行赔款计算。赔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1-免赔率)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免赔额

(二)分项投保比例计算的注意事项

财产一切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一般在“赔偿处理”中都约定“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明确了财产险赔偿采用分项理赔方式。保险标的损失均指某项独立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固定资产实行分项理赔,即固定资产不止一项时应该按项目分别理赔。如建筑物按幢理赔,机器按台理赔(也有将一条生产线作为一台机器核算的情况),是否足额投保也应按每项资产计算,即分项计算投保比例。例如,台风中受损的有A仓库、B仓库、车间、配电房、冲床、刨床,则应该分项理赔,分项计算投保比例。分项计算的原则是,以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卡)或固定资产折旧表记载的各个项目为依据,分项计算投保比例。

(三)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下投保比例的计算

重置价值是市场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含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支付关税以及安装费等,亦即出险时从市场重新置换新机器设备的价格。

会计上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重置价值条款是对市价赔偿条款的部分修正,增加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出险后财产修复费用一般大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市价。重置价值赔偿方式考虑了通货膨胀和自然增值因素。因此,目前一些财产险保单扩展了重置价值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但是修复和重置的价值超过保额的同样需要按比例赔付,即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国外的“估值投保”方式

按比例赔付从理论上来讲是基于保险补偿原则的,但是实际理赔时客户由于投保的不足额,造成损失补偿不足,导致客户满意度降低。有鉴于此,目前,国外有些保险公司在秉承“客户满意度第一”的经营理念基础上,采用了“估值投保”的方式,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基础设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即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详细资产资料,综合考虑资产价值的年内变动、折旧、新购资产计划,结合生产销售计划合理确定库存金额等,向客户建议拟投保资产的“保险价值”,并据此设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当然,这种估值由于受限于评估成本以及技术难度,一般很难做到精确,主要是供保险双方参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会遵循比例分摊原则进行理赔。重要的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要告知客户不足额情况下按比例赔付的原则和方式,让客户尽可能选择足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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